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离退休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10动态浏览次数:1097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离退休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离退休老同志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校园稳定,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力量。做好离退休工作是我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校园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各级领导的基本职责,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的义务与责任。为做好离退休工作,促进学校新一轮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央、省委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制订措施,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使老同志健康长寿、思想进步、继续奉献、安度晚年。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
(一)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校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校团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以及校关工委、离休干部党总支、校退休教职工协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成员。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是在校党委和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离退休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离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以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为主,各单位支持配合;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以原单位为主,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予以指导、支持、配合。
第六条 有离退休人员的学院及机关、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产业、医院等部门要成立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
(一)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在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工作。
(二)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组长,行政领导及老同志代表任副组长,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公室、行政办公室、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和老同志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成员。
(三)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提出工作计划,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并组织实施。
(四)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确定具体的经办人员和协助工作的办事人员,具体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和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 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关心教育下一代为己任,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组织。各部门关工委每年要根据校关工委的工作安排,提出本单位的关工委工作计划,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离休干部党总支是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中央、省委老干部工作政策规定,执行、落实校党委有关决定,组织开展好党建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基层党组织。
第九条 校退休教职工协会、校老年大学、校老年体育协会、校社科联离退休分会、校老年书画艺术协会等老年社团,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各部门离退休领导小组要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条 凡有退休教职工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单位要单独成立退休教工党支部。退休教工党支部是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各退休教工党支部每年要提出支部的工作计划,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老年社团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的组织章程,实行民主选举,及时进行班子成员的改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会议,布置离退休工作,研究和解决离退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离退休工作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离退休工作,制订学校离退休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闽委办发[2005]4号)精神,积极开发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督导、科技咨询服务、科学知识普及、维护校园稳定和关心下一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离退休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离退休工作政策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工作规定。
(二)协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好离退休老同志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外出参观活动,促进老同志“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四)支持、协调、指导校退休教职工协会、校老年大学、校老年体育协会、校社科联离退休分会、校老年书画艺术协会等老年社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化、艺术、科学健身与养生等活动,安排好每学期离退休老同志的各项活动,组织好每年重大节日的庆祝、慰问活动,办好老年活动中心。
(五)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加强与离退休老同志的联系,了解老同志的健康状况和具体困难,及时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帮助老同志解决困难。
(六)加强离退休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七)加强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掌握离退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离退休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与时俱进推动离退休工作的发展。
(八)建立离退休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九)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单位妥善处理好老同志去世的治丧事宜和遗属的抚恤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中央、省委有关离退休工作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形成做好离退休工作的共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感情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建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2次的定期会议制度。会议要根据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和离退休工作处的工作安排,具体研究本单位的离退休工作,重要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联系离退休老同志制度。联系方式可采用党政领导重点联系、工作人员具体联系、社区老同志相互联系等方式。联系责任要明确,制度要落实。
(四)建立并落实向离退休老同志定期通报单位工作情况、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单位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老同志意见建议等制度。
(五)健全并落实慰问送温暖制度,逢年过节或离退休老同志住院,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前往慰问,给予关心,送上温暖。建立健全为孤寡、空巢、单身、重病、特困、高龄离退休老同志办实事制度,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
(六)建立离退休老同志的学习教育制度,实现“老有所教”,使老同志的思想跟上形势。
(七)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各种文化、艺术、科学健身与养生、学习考察、专题调研以及有关的演出、比赛等活动。
(八)重视离退休老同志的政治优势、理论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教学、科研、著书立说、学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青年教师教育和关心下一代等方面的作用。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离退休人员科研资助基金。
(九)发动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尊老敬老助老活动,为离退休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十)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库。
(十一)做好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去世后的治丧事宜和遗属抚恤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教职工离退休条件,为老同志办理离退休手续,接转离退休人员的组织关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特殊生活困难,会同离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做好离退休人员去世的治丧和遗属抚恤工作,配备好离退休工作人员。
(二)宣传部门要宣传党的离退休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离退休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做好老龄工作的意义,倡导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适时为老同志组织报告会和专题讲座,提供政治学习材料,帮助他们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政治理论素养高、身体状况好、责任心强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宣讲团。
(三)校工会要宣传贯彻《工会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协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科学健身与养生等活动。
(四)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财务、后勤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离退休工作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的学习、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加强离退休人员学习、活动场所的建设,配套必要的活动设备设施。
(五)学工部、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的尊老敬老教育,组织青年学生、共青团开展尊老敬老、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六)科研管理部门要完善、落实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课题申报、著作出版、科研成果评审与奖励、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等制度。教学管理部门要完善、落实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等制度,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七)校医院要执行离退休人员医疗的有关规定,为老同志就医治病提供方便,配备离休干部专职保健医生,定期为离退休老同志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离退休老同志健康档案。
 
第四章 经费保证
 
第十六条 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学校财政状况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情况,及时足额划拨离退休人员公务经费、离退休工作办公经费、老年活动专项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各类补贴、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保障离退休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把本单位的离退休活动经费和退休教工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预算,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八条 离退休工作要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离退休工作考核要纳入学校的考核系列。
第二十条 每两年由校党委评选表彰离退休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