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兼职组织员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3动态浏览次数:1383

 

 

 

 

 

 

 

闽师委综〔201044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兼职组织员

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兼职组织员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093

 

 

 

 

 

福建师范大学兼职组织员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和关工委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我校兼职组织员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组织员的选聘条件与工作职责

(一)兼职组织员的选聘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一定从事党务工作的经验,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熟悉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特别是青年教师和学生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和政策;

3.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兼职组织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兼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参与制定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协助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

2.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党支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协助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审查和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等工作;

3.积极参与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党员的集中培训和经常性教育。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探索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4.定期深入到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了解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反映,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

5.及时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方向;

6.调查研究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和新方法,不断提高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水平;

7.调查研究党员队伍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8.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贯彻执行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检查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协助基层党支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9.完成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办的党建工作方面的其他任务。

二、兼职组织员岗位的设置和聘用

(一)兼职组织员岗位的设置。要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建立兼职组织员队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结合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设置兼职组织员若干名。

(二)兼职组织员的聘用办法。选聘离退休党员担任兼职组织员要按照“选环节坚持标准、聘任环节双方自愿、工作安排力所能及、工作效果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征求所在单位关工委意见基础上,于9月底前提出聘用兼职组织员的方案及意向性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组织部;

2.校党委组织部汇总各单位方案和意向性人选,并征求校关工委意见后,提出兼职组织员核准名单;

3.校党委组织部向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反馈经核准的兼职组织员名单;

4.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征得本人同意,对兼职组织员进行业务培训后向兼职组织员颁发聘书,聘期二年。

三、兼职组织员的管理和考评

(一)要加强对兼职组织员工作的领导。兼职组织员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经常听取兼职组织员的工作汇报,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提出工作要求。要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关心、帮助、指导兼职组织员的工作,确保兼职组织员的作用得以发挥。

(二)要提高兼职组织员的纪律意识。兼职组织员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指导各基层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手续。要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坚决反对和抵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反映情况实事求是,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三)要加强兼职组织员的工作考评。兼职组织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按其职责实行学年度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对于工作不得力的予以调整。

(四)要给予兼职组织员适当的待遇。兼职组织员应列席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相关工作会议,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如条件允许,可为兼职组织员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所聘单位根据兼职组织员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予以适当的工作补助。

 

 

 

 

 

 

 

 

 

主题词:组织建设  兼职组织员  办法  通知

  送: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