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文件选编

发布时间:2010-05-10动态浏览次数:2373

 

一、中央、国务院

1.胡锦涛对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041020

2.曾庆红在全国老干部“双先”表彰会上的讲话(节选)(20041022

3.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0]5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10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31号)

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公厅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委办[1990]29号)

2.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闽委组[1996]通字058号)

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闽委[1999]003号)

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闽委办[1999]32号)

5.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委老[2001]020号)

三、学校

1.张金栋在2003年校离退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924

2.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离退休工作条例(闽师委综[1999]002号)

3.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离退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闽师委综[2002]17号)

4.福建师范大学老年组织负责人选聘的意见(师委离退[2003]008号)

5.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闽师离退[2005]2号)

 

 

 

 

 

 

 

 

 

 

胡锦涛对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041020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为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作出重要指示,全文如下:

祝贺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和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彰大会的召开。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卓越功勋。没有广大老干部的长期英勇奋斗,就没有今天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老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进一步把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希望广大老干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祝广大老干部健康长寿,心情愉快,安度晚年。

 

 

 

 

 

 

 

 

 

 

 

 

 

 

 

 

 

 

 

 

 

 

 

 

曾庆红在全国老干部“双先”表彰会上的讲话(节选)

20041022

 

曾庆红首先向大会传达了胡锦涛的重要指示。他说,胡锦涛同志最近向全军老干部表彰会发去的贺信和对这次全国老干部表彰会的重要指示,是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党中央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的生动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老干部工作的贺信和指示精神,加大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力度,加大解决老干部实际困难的工作力度,加大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力度,加大老干部工作队伍的建设力度,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曾庆红在讲话中向受到大会表彰的老同志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国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者致以崇高敬意和亲切问候。他充分肯定了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了全国老干部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他指出,老干部工作是我们党的整个干部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老干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政策措施,努力使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总的来看,全国老干部工作做得是好的,是富有成效的。

曾庆红强调,老干部、老同志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功臣,他们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了一辈子、奉献了一辈子、劳累了一辈子,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以后,第一位的任务是保持身心健康,做到安度晚年、颐养天年、益寿延年。同时,我们又要充分尊重老同志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尊重他们希望继续为党、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真诚愿望,鼓励和支持老同志在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把社会需求和本人志趣结合起来,继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中发挥参与和促进作用,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服务和推动作用,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培养教育下一代上发挥示范和教育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新贡献。

曾庆红指出,我们党的事业是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承前启后,继往才能开来。尊重老同志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同志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重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就是重视我们党的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把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切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两费”问题,解决好贫困地区、困难企业老干部的生活待遇落实问题,对那些有特殊困难的老党员、老干部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曾庆红最后强调,我们对广大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对老同志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老同志的政策永远不能变。这“三个不能”,既是对老干部工作的要求,也是检验老干部工作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2]62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19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以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除少数却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暂时留任者外,大都从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这些老同志用实际行动为顺利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为退下来的老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为所学、老为所乐”创造了条件。但是,从全国来看,老干部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为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研究解决如何发挥老同志政治优势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解决老同志生活困难等问题。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作用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老同志的这些优势,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关部门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老干部身体状况和专业特长,因人制宜地做好工作。

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作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

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支、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按政策规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聘请离退休干部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做好组织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

老同志主要是就地就近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作用,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特别注意帮助有关部门开展教育青少年的活动。发挥离休退休干部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规定,提倡奉献精神。

各地还要注意配合军队的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地方发挥作用的工作。

三、加强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休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干部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宣传表彰。

要勉励老同志继续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注意保持晚节,继续写好自己的光荣历史。

四、关心照顾好老同志的生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生活上帮助离休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凡属应当并能够解决的问题,决不能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办。对一部分微利、亏损、承包、停产、半停产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老同志,要千方百计落实其待遇;本单位实在解决不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

各地各单位要管好用好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要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

解决老同志离休退休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发展方向是实行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凡进行试点的地方和单位,应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离退休

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7319)组通字[199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离退休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党员在全国党员中占有相当比重,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

 离退休干部党员长期接受党的培养教育,是一支忠诚于党的事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队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离退休干部党员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前,离退休干部党员也需要再学习、再提高。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有利于老同志继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他们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新贡献。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当前老干部工作任务繁重,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好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稳定离退休干部队伍,使离退休干部更好地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从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老同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活动。

     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离退休干部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6.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7.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四、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1.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一般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受所在单位基层党委领导。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党员干部,可以乡镇为单位单独建立党支部。

2.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应以离退休干部党员为主。每两年换届选举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以保证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健全。要把那些党性强、威信高、作风正派、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党支部委员会中来。

3.切实选配好党支部书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应由离退休干部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有奉献精神、敢于负责、身体较好、有威望、公道正派、表率作用好的同志担任。

     五、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在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可采用报告会、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组织生活会、读书班、政治理论讲座、谈心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法,紧紧围绕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实际对他们进行教育。对党员的思想认识问题要进行正面引导,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普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个别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认真抓好落实生活待遇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领导要做,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做,离退休干部党员之间也要互相做,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正确处理个人及家庭问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用《党章》规范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言论和行动。对违反党的纪律,经教育又不改正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做好在离退休干部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六、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要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1.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规定,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员大会,定期上党课。同时,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不断研究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新形式,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

2.学习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每月至少坚持学习一次。在组织学习时,方式应多样,次数要适当。要经常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

3.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小组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党员的思想、学习情况;党员应定期向党小组长或支部委员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情况。

4.联系党员制度。支委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及时了解离退休干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经常登门走访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5.外出外来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单位或居住地党支部;对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七、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规划,经常研究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组织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针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搞好党支部书记培训;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经验。

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拓宽工作思路,探索工作规律,加大工作力度,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抓紧抓实抓好。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退(离)休

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

1999526  组通字[1999]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委总政治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批又一批老同志主动从工作岗位退下来,以实际行动带头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有力地推动了干部队伍的新老合作和交替顺利进行。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退(离)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退(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广大退(离)休干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看到,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存在着对退(离)休干部疏于管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不够,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少数退(离)休干部党员的理想信念动摇、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等问题。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加强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认真落实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及时向退(离)休干部传达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重要情况。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要定期走访慰问退(离)休干部,探望患病住院的老同志,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同志的关心和爱护。

对退(离)休干部不仅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还要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要组织退(离)休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把退(离)休老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自觉地维护大局,在思想上政治上与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对退(离)休干部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能积极抵制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的影响,保持健康向上、乐观进取的精神状态。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广大退(离)休干部模范地遵守法律,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要教育和勉励广大老同志坚定理想信念,永做人民公仆,保持革命晚节。

     二、加强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委要把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搞好退(离)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纳入本地区的党建规划,下大力气抓好落实。

建立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有利于退(离)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考虑到部分老同志高龄、多病、行动不便等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保证他们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纠正有的退(离)休干部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现象。

加强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贵在经常,重在实效。各级党委和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密切联系退(离)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注意与老同志谈心。提倡退(离)休干部之间通过谈心等多种形式,互相做思想政治工作。要把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开展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继续深入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教育,使退(离)休干部党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要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退(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要教育退(离)休干部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个人重大情况,按规定缴纳党费。要用《党章》规范退(离)休干部党员的言行。退(离)休干部党员不得支持、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重视退(离)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近就地的原则,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退(离)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要舍得投入,努力把退(离)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好。对已有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作用;对没有或缺少活动场所的,可根据老同志的情况,本着合理、节俭、实用的原则新建或扩建活动场所,为广大退(离)休干部开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可以试办有助于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托老院”。

退(离)休干部、党员参加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社团组织及其活动,或在其中担任职务的,要事先向党组织报告,并得到党组织的批准。

     四、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做好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加强对退(离)休干部工作的宣传,体现党和政府对退(离)休干部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宣传思想部门要针对老同志的思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介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使广大退(离)休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要宣传退(离)休干部中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退(离)休干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可就老年人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专题报道,宣传科学的人生态度、生活方式和养生之道。要采取老同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认真做好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职领导干部要建立与老同志的联系制度,认真解决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统筹部署、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当前尤其要解决好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问题,使离休费能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组织、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老干部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满腔热忱地从政治上关心退(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各部门对落实退(离)休干部政治待遇和加强老同志思想政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退(离)休干部稳定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公厅

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1990]29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老干部局制定的《福建省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使我省老干部工作逐步制度化,根据对离休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置与管理

第一条  离休干部的安置要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哪个地方、单位离休,原则上就要在那里安置。确需易地安置的,应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从严掌握审批,并与接受安置的地区协商落实具体事宜,签订代管协议。对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应坚持说服就地安置。已安置的不再重新安置。外省来闽安置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指发离休工资单位,下同)负责管理,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易地安置(含外省来闽安置)的,由接受安置单位负责管理,原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就地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由所在地乡(镇)党组织负责落实,生活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所在地积极配合。

第四条  省、地(市)干休所要积极开展创文明单位的活动,努力把干休所建设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第五条  有离休干部的单位,要建立离休干部自管组织,以便发挥离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并协助单位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有益活动。自管组织的领导由离休干部民主推选。

第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要把离休干部待遇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妥善解决;宣告破产、实行拍卖的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二、政治待遇

第七条  要保证离休干部按规定传达阅读文件。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在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时,按照出席范围,原则上在职干部到哪一级,离休干部也到那一级。要订立阅文制度,规定阅文时间、地点。离休干部阅文,就地安置的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由接受单位负责;安置在县范围内的县处级及其以上(含享受同级别待遇,下同)的离休干部阅文,由县老干部局负责;在各地市县的中直和省属单位的离休干部阅文,所在地的单位和系统没有相应级别文件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联系当地老干部局统一组织。

第八条  各级召开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可安排适当的离休干部代表名额,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的推选工作。各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邀请部分离休干部列席会议;关于推选离休干部为人大代表问题,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举行重大的庆祝、纪念活动以及其他重要社会活动,应邀请离休干部代表参加。

第九条  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同在职干部一样发给学习材料。要定期为离休干部组织形势政策报告会。

第十条  要加强离休干部的组织建设。离休干部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包括省、地干休所),要单独建立党支部和党小组;不足三人的,要编入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党组织,并保证过好组织生活。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党员,应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接受安置的单位,并参加其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党校应将离休干部党员骨干教育列入轮训计划。

三、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由原单位解决,面积标准应不低于在职同级干部。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第十二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公房的,面积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安排,所需建房费由原单位一次性划拨给接受地区;建房费标准接受安置地区实际造价合理计价,不得超过。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自建住房应按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标准发给建房补助费(含购买商品房的),原单位要帮助安排落实;个别情况特殊的,计划物资部门可适当供应一部分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优先解决宅基地。

第十四条  对离休干部居住的公房每年要检查一次,有破漏的应及时给予维修或调整。按照方便、适宜的原则,逐步改善离休干部的居住条件。

第十五条  安置干休所的离休干部的住房,如本人逝世,配偶可继续居住,直到夫妇双方都逝世收回,其子女住房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

第十六条  老干部离休时,按规定标准均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七条  厅局(地专)级离休干部,每三至五人配车一部,地市干休所根据实际情况配车二至三部;地、市、县(区)老干部工作部门配工作用车。车辆及燃料指标由各级计委或物资、石油部门解决,经费由各级财政支付(企业自付)。

第十八条  副省长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原单位要保证用车。其他离休干部用车,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交通补贴费,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自付;厅局(地专)级离休干部本人不愿包干使用的,也可按原规定供车。实行交通补助费包干使用后,离休干部急、重病用车要及时保证。凡参加庆祝活动、看文件、听报告、开会等用车不收费,在农村安置不能派车接送的,应予报销车船费。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就医看病实行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医疗费不实行包干,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按公费医疗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每一至两年要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院(卫生院)要有计划地增建老干部病房,改善住院条件,保证离休干部急重病能及时得住院治疗;不适宜住院的,可建立家庭病房,定期巡诊。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离休干部,可按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补助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离休老红军和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其他离休干部。病重住院饮食起居无法自理需要雇人护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补助费;病情好转,生活能基本自理,停发护理补助费(按闽财事[1996]138号、闽委老研字[1996]112号文件执行)。护理补助费报支,行政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从营业外支出中“劳动保险费用”项目开支。因公致残或瘫痪等原因,需要购买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按中央和省的规定,分批组织安排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疗养(按闽委老安字[1992]153号文件执行);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老年保健讲座,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各项健身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商业、供销、水产、烟草、燃料、文化、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对离休干部实行社会优待,可设立专柜、专门窗口,搞好优质服务。重大节日要组织副食品、紧俏商品供应离休干部;对外开放的名胜古迹、风景区、公园、动物园等,离休干部(包括一位陪护)免费参观;办理邮件、订阅报刊,购买影剧票、车船票、飞机票,使用液化气、煤气等,有关单位应优先照顾离休干部;粮食店、煤店等要为行动不便、孤寡老弱的离休干部送货上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福利费标准与在职干部一样;在职干部按规定享受的各项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单位集体性福利,离休干部同样享受。

第二十六条  离休干部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应在福利费中给予临时补助;有特殊困难福利费解决不了的,可在特需经费中解决。其生活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应按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适当提供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闽劳险[1988]40号)给予定期补助。亏损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生活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要关心离休干部的遗属,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应尽力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要定期走访离休干部,逢年过节慰问离休干部;对易地安置的,也要适时组织慰问。对生病住院的离休干部要及时探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离休干部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组织引导他们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在有利于他们健康的前提下,按照资源量力,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以原单位为主组织,同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进行,做到组织安排同个人自愿相结合,工作需要同个人志趣相结合。

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的离休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文件),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以及其他管理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的离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离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过所在机关离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任职期间的各项生活待遇问题,按中办发[198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继续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离休待遇不变。要提倡多尽义务,不计报酬的无私奉献精神。

第三十三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积极为离休干部发挥作用牵线搭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表彰会等,对贡献突出的离休干部应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各单位要为离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工作条件,聘用离休干部帮助工作的用车,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负责。

五、组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离休干部健康状况允许条件下,按规定有计划、分批分期地组织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

第三十五条  地、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修建综合性活动中心;省直单位和农村乡(镇)有离休干部三人以上的,应本着因陋就简的原则,创办老干部活动室。活动中心(室)要订阅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配备必要的活动用品。

第三十六条  各级活动中心(室)要建立健全活动、服务、管理等项制度。根据离休干部的志趣、要求,积极组织他们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把活动中心(室)办成老干部政治活动的中心、学习知识的课堂、发挥作用的阵地、文体活动的场所、同组织保持联系的纽带。

第三十七条  办好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使离休干部做到老有所学。地、市要有老年大学,县(区)要有老年学校。

六、经费

第三十八条  省、地、县各级财政要根据离休干部多少和财力情况,每年拨给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一定数额的业务经费,用于慰问、接待、特殊困难补助、宣传、印制证件等开支。

第三十九条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在职干部标准,由原单位列入预算。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统一掌握使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可提取部分用于就地小型活动开支;省内易地安置的按省定标准,出省安置的按接受地标准,于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拨给接受安置单位。

第四十条  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提取一百五十元特需经费(按闽人发[2002]137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易地安置的,特需经费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拨给接受安置单位掌握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经费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88]69号),对未列入《暂行规定》中统筹的其它经费,仍由原单位落实解决。

第四十二条  外省来闽安置的离休干部,按我省规定标准收取有关经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增加离休干部各项经费使用透明度,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离休干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离休干部被外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在聘用期间离休干部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公用经费以及公伤事故医疗费,也可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直接给予报支。邀请离休干部参加有关活动的,其差旅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责报支。

七、加强工作领导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同离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离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要带头尊重、关心离休干部,把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活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在批准老干部离休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领导进行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向本人颁布离休荣誉证。

第四十八条  地、市、县(区)老干部局要按编制配齐配好工作人员,并随离休干部人数增加,适当增加编制员额。省直单位(含下属单位)老干部处、科设置及人员配备,要同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离休干部人数少不设处、科的,也应配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重新核实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通知》(闽政[1984]746号)的规定,离休副专员、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每十人(含十人以下)配一名工作人员,三至五人配一名司机;县处级干部每二十人配一名工作人员。其他干部每三十人配一名工作人员。离休干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可配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从部门实际出发,开展为离休干部送温暖、做好事等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贤的良好风尚。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今后如有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方面,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6731日)闽委组[1996]通字058

 

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直各厅局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人事(干部)处:

现将《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离(退)休干部队伍的核心组织。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既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又是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需要。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并帮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解决好学习资料、活动场所和经费等具体问题。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同做好老干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主动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多做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促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工作规则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老干部局。

 

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则

   

老干部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和老干部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团结带领广大离(退)休干部继续参与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本地本单位机关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二章  党支部基本任务

 第二条  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教育离(退)休干部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互相关心、爱护,继续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第四条  按照党员条件,做好在离(退)休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按期收缴党费;表扬离(退)休干部党员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模范事迹,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五条  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单位行政领导改进工作,为维护安定团结和端正党风作出贡献。

第六条  关心离(退)休干部的物质、文化生活,协助单位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沟通他们与在职干部的联系,增进新老干部的理解和团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七条  积极支持和带领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章  党支部组织设置

 第八条  凡有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单位,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编成若干党小组。只设党支部的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党小组,在单位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编入在职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按党章规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以三至五人组成为宜;党员不足十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支部书记、副书记缺额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委员中补选;委员缺额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性强、能以身作则、热心党的工作、身体较好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按委员分工组织实施。支部委员要成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表率。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和总结支部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委员职责:负责安排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工作;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风党纪的情况,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委员职责: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安排政治理论学习;了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情况,表扬离(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七条  生活文体委员职责:负责了解和反映离(退)休干部生活情况及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协助单位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党小组长职责:根据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政治学习,检查党员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按时召开党小组生活会,收缴党费;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学习次数。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过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由支部指派专人向其传达有关精神,并听取本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在通常情况下,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总结评议制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支部工作总结,并以党员自我小结为主,开展一次评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走访联系制度。定期走访因病或行动不便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了解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支部(小组)活动,必须主动向组织请假;受聘在外单位或外地区帮助工作及探亲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厅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

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

闽委[1999]00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建立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简称“两费”,下同)拖欠问题的指示,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有关离休干部医药费解决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是各级政府依法保障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保证按时足额落实老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从根本上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离休干部离休费必须当月按时足额发放,跨月发放为拖欠;医药费一般应在当月给予报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报销为拖欠。

本规定所称的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下同)标准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是指中央和省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行“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底”的原则。

“单位尽责”:凡按规定由单位支付的离休干部“两费”,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障落实;如有困难,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

“社会统筹”: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都应参加社会统筹。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含纳入统筹的各项补贴,下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时拨付和发放。对于确实困难,一时无力缴纳统筹金的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也必须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拨付和发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财政保底”:对确实困难的单位无力支付的“两费”(不包括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可以向财政申请补助,直至财政保底解决。

第四条  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凡是生产经营能够运转,在职人员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企业,都要优先保证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凡是破产、停产、发不出工资或发不足工资80%的(工资按统计局的统计口径),确实无力支付离休干部“两费”企业,可以申请补助。

第五条  凡申请补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不得新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违者要严格追究企业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为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负责“两费”保障机制的具体操作,包括离休干部“两费”的收缴、审核、拨付等工作。

二、离休费保障

第七条  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款。

上述单位中改制为企业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含本规定下发前已改制的),其改制前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仍列入财政预算,改制后办理离休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离休费。

第八条  企业(包括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下同)离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离休费(含纳入统筹的各项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时拨付和发放。

对于确实困难,一时无力缴纳统筹金的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也必须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九条  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由单位自行负担的离休干部有关补贴,各单位应优先予以保证;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财政给予解决。

第十条  企业单位首先要保证中央和省出台由单位自行负担的离休干部各项生活补贴的缴交。按规定缴交后企业单位还有能力发放非生产性福利的,离休干部应与本单位在职人员一样享受。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由本单位自行负担的离休干部有关补贴(包括目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负担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及有关补贴,下同),实行“集中管理,专户收支”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收:企业单位将所负担的离休人员有关补贴按时缴纳到主管部门离休费专户,由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给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缴入“两费”管理专门机构。

支:由离休干部“两费”专门管理机构,将离休人员有关补贴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离休金一井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中央和省里规定由企业自行负担的离休人员有关补贴,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定期缴纳,并附人员名单和个人月发放标准,具体缴纳原则:

盈利企业全额缴交。

困难企业和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规定的干部离休有关补贴的,由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也无力协调解决的,可以向财政申请减免,财政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减免,直至全免。

第十三条  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应从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10年“离休费”的支付标准一次性留足,由主管部门负责缴交社保机构,其离休费继续由社保机构发放,离休费确无法留足的部分,按国发[1994]59号文规定,由财政负担。

承包、租赁、兼并、合资、股份制、分立、嫁接等改制企业,企业法人责任一方要承担该单位离休干部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离休费,要在企业改制时同步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保障。

三、医药费保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离休干部不参加医改,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分别缴纳,统筹使用,单独核算”的办法管理,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原资金渠道解决有困难,可以申请财政补助,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药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要改善离休干部医疗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享受挂号、诊治、取药、住院“四优先”,切实方便就医。同时适当增加老年病用药范围,专门制定《离休干部医疗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每人每年缴纳的标准,第一年标准由财政按当地机关离休干部前三年实际医疗费人均开支水平核定,以后年度的标准按前一年实际医疗费年人均开支水平核定。核定缴纳标准分医疗保健对象和其他对象两大类。具体缴纳原则:

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财政核定缴纳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给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

上述单位改制为企业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含本规定下发前已改制的),其改制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仍列入财政预算,改制后办理离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财政核定的缴纳标准向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缴纳医药费。

第十七条  每年一月企业应按财政当年核定离休干部医药费缴纳标准向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缴纳医药费。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应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财政核定缴纳标准向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缴纳10年医药费,不足部分财政帮助解决。确实无力缴纳的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改制企业等缴纳医药费的减免办法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离休干部在保证医疗待遇不变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避免浪费的精神,采用以下办法加强管理。

离休干部医药费设立个人专户和集体储备专户。由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专门机构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标准,50%记入个人专户,50%纳入集体储备专户。医药费按规定报销时先在个人专户中支付;个人专户支付完后,在集体储备专户中支付,不受本人纳入集体储备专户的金额数量限制。如个人专户年终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累计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其中50%可作为支付规定“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这部分仍有结余的,可累计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离休干部去世时,如个人专户有结余的,可将结余部分50%补助给遗偶和子女(按闽财社[2002]2号、闽财费管[2003]16号文件执行)。

离休干部集体储备专户超支,财政给予拨补。

四、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地各单位应成立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检查监督小组。检查监督小组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老干、财政、劳动、人事、卫生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两费”保障机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聘请部分离休干部、老干部工作人员为落实“两费”保障机制的监督员,形成监督员——老干部局——检查监督小组三级检查监督网络,及时了解解决离休干部“两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凡拖欠离休干部“两费”,又不及时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领导人员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省直单位,各地市可根据规定的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后,离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破产、出售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因机构改革,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1999101日起开始执行,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闽委办[1999]32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制定的《福建省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已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领导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新的形势,把老干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老干部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428

 

福建省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使老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党组)、政府的老干部工作职责

1.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把老干部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尊重、关心、爱护老干部的良好风气。

2.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老干部工作负总责,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确保老干部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涉及老干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制定有关老干部工作的规定,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久问题等,主要领导要及时听取汇报,抓落实。

3.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条件具备的单位应成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听取12次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4.重视和加强老干部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老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保障机制,确保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全面落实。

5.党委(党组)、政府成员每人要联系12名老同志,每年走访、看望老干部不少于两次。

6.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7.各级党校、干校在培训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青年领导干部时,要把党的老干部政策列入授课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对做好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政策水平。

8.加强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建设。要确保老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强化老干部工作的职能作用。老干部工作要有机构管,有人抓。

9.加强老干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符合条件的老干部局长可兼任组织部副部长,新任的老干部局长要按兼任组织部副部长的条件配备;组织部副部长兼任老干部局局长的,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老干部工作上。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定期检查老干部工作,积极为老干部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工作经费、工作用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二、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党委(党组)领导、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老干部工作。

2.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组)分管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和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党工委、组织、老干、政府办、人事、计划、劳动、财政、卫生、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视本单位情况确定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

3.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4.领导小组成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在出台涉及老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时,要配套提出从优照顾老干部的措施和办法。总的原则是:既要使老干部现有的待遇不受影响,又要建立正常的离休费增长机制,使他们与在职干部、职工分享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分管领导的老干部工作职责

1.代表党委(党组)、政府对本地区、本单位老干部工作进行领导,对老干部工作负具体责任。

2.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老干部工作。

3.每半年要听取1次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适时召集或建议召开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对老干部工作要提出明确的要求,督促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全面落实老干部政策、规定,重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含各项补贴)和医药费。

四、组织部长(干部、人事处长)的老干部工作职责

1.协助分管领导做好老干部工作。

2.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部长要亲自管老干部工作”的要求,把老干部工作纳入干部工作范围,加强领导。要及时听取职能部门老干部工作重要情况汇报,向党委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干部的工作。

3.根据老干部工作归口党委组织部的原则,组织部门在安排、总结、检查工作时,要对老干部工作统筹考虑,认真抓好老干部工作主要任务的落实。

4.加强对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把老干部党支部工作列入党建规划,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同志。

5.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的建设。关心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适时向党委提出加强老干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

五、老干部局(老干部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离休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离体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引导他们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组织离休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参与有关退休干部政策的制定和部分管理服务工作。

4.具休承办落实党委和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5.加强老干部部门的自身建设,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老干部工作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老干部工作评比考核及奖惩办法

1.各级党委政府、各单位领导要根据本责任制的要求,一是要把做好老干部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参加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千分制等评比的一项内容。二是要把老干部工作实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在班子、个人述职报告和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汇报老干部工作的情况。三是在实施评比和考核工作时,要听取同级老干部部门及老干部代表的意见,也可以邀请老干部部门的同志参加评比和考核工作。

2.认真抓好责任制的检查和落实工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对全省老干部工作及本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每年要将本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省委和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考核,对于连续两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以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名义给予表彰。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老干部工作重视不够或领导不力的单位,不得评为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在老干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老干部部门可按照“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原则和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考核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群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本制度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1999114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158日)  闽委老[2001]02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老干(人事)处:

现将《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联系老干部的桥梁和纽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党组)、机关党委(党总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关于“增强党的建设的活力”以及加强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党建规划,定期讨论、研究,统一布置检查、总结表彰,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抓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制,指导开展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和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方式,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在组织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从离退休干部党员交纳的党费中,按自管部分的适当比例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组织活动经费。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立足老干部特点,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活力。

 

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活力,确保离退休干部党员“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如下:

一、学习制度。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每月至少集中组织学习1次。

二、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上好党课。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1次,党员向党小组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季度1次,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等重要问题;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1次;上党课每年1-2次。

三、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1次、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1次,遇有情况可随时报告;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党员的思想、学习情况1次;党员遇有思想和其它问题随时向党小组长或党支部委员汇报。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结合党支部工作总结或民主生活会,进行1次以党员自我学习小结为主的民主评议活动,表彰优秀党员。对违反党纪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五、联系党员制度。党支部委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离退休干部。定期走访因高龄、多病或行动不便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六、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支部(党小组)活动,应主动向组织请假;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把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所到单位或当地党组织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七、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应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张金栋在2003年校离退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3924

 

各位老同志、同志们:

在全国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日子里,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今天召开了。刚才,李建平校长向大家通报了学校工作,郑一书副校长对我校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长期以来,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历届党委的领导下,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的具体指导和各院系(部门)党政领导的重视下,在我校各老年组织的共同努力和全体离退休老同志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此,我代表校党委、行政向辛勤工作在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第一线的同志和各老年组织负责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向继续为学校改革发展无私奉献的老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今年三月份我校隆重召开了第五次党代会。大会认真总结了校第四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明确了我校今后四年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教育创新、科技创新,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为建设综合性、有特色、开放型、高水平的大学而奋斗。”为实现这一奋斗目标,新一届党委提出了推动五个战略转变、落实十项具体措施的工作思路,要求全校各级党组织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学校的发展离不开全校离退休老同志的支持与奉献。为此,校第五次党代会强调:“要加强离退休工作,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余热,鼓励他们为学校和社会再作贡献。”没有老同志过去的奋斗和奉献,就没有师大的今天。离退休老同志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必须时刻铭记的。我校现有离退休老同志1200多人,这是一支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校园安定稳定、培养合格人才、实现学校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基本职责。

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我谈三点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做好老干部工作,是一个政治问题,要以极大的政治责任感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大局,十分重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继续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我们要认真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要从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的深远意义来认识。我国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建立,开辟了干部队伍“四化”道路,保证了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的顺利实现。干部离退休制度是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二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来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十六大规划的宏伟蓝图,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他们与全国人民一同享受小康建设的新成果,这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离退休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三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来认识。广大离退休干部是新中国的奠基人,改革开放的开拓者,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者、建设者。老同志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革命作风好,对消极腐败现象敢于斗争,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四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认识。十六大报告指出:“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压倒一切。”广大离退休干部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力量。校各级领导要从党性的高度、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老干部工作虽然不是大局却影响大局,虽然不是中心却牵动中心”,自觉地把离退休干部工作列入校、院(系)工作议事日程。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让老同志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再作贡献。

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和《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离退休工作条例》,健全完善院(系)、部门(总支)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总支书记任组长负总责。

近来,学校院系部处室领导成员变动比较大,新上来的同志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学习。要及时调整充实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建全组织机构,坚持工作制度,真正做到“八个坚持”,即坚持按规定组织老干部阅读文件,坚持向老干部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坚持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坚持请老干部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坚持组织老干部参观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安排好老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坚持在职领导联系老干部,坚持重大节日和老干部生病住院时走访慰问老干部。要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当前要注重落实在职领导联系老干部制度、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制度,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关心老同志疾苦,解决他们实际困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要心中有数,出台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时,要切实关照到老同志的利益。

长期以来,我校老同志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十分关心,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离退休老同志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1、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问题。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仅仅体现在享受校内生活补贴上,也体现在学校利用创收收入弥补省财政对老同志人头费拨款的缺口上。现在,学校每年都要拨出二百余万元,用于弥补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省财政所拨的人头费上的缺口。

目前全国高校普遍开展的校内津贴分配改革,是以岗位聘任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为目标,力求体现激励进取、绩效挂钩、责酬相符的改革精神。我校在制定校内分配改革方案时,十分注意处理好全校离退休老同志分享改革成果的问题,始终将在职人员的津贴分配改革与提高离退休老同志的校内生活补贴同步考虑。为此,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广泛听取了离退休老同志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比分析了所收集到的兄弟院校的改革方案,出台了我校校内津贴分配改革方案,并明确规定了试行期。现行的方案是对分配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一次良好的开端。目前学校仍在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和分析试行的实际效果,待进一步修订方案时,还将进一步广泛听取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方案更加完善。

2、我校离退休老同志学习、活动场所、设备设施不足。长期以来,历届校党委都十分重视改善老同志的学习、健身、娱乐环境。前两年修建了老年门球场、地掷球场,腾出第四会议室给老年大学当教室,增加了活动经费。去年以来,又解决了老年大学的教学、办公用房,腾出进步路新村一套房子作为老同志的活动室,在新康山里15号楼架空层修建老年活动室,添置了一些健身娱乐器材设备。老同志的学习、健身、娱乐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与一些兄弟院校相比,我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当前,学校正在积极筹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在规划设计时,学校明确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把老同志的学习、活动、办公场所考虑在内,使这一矛盾能有实质性的缓解。同时,学校还将加强各新村老年场所的建设,以利于老同志就近学习、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完善离退休教工党员管理制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当前,我校离退休教工党员队伍不断壮大,要按照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要求,继续贯彻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对离退休教工党员的管理。目前还没有单独成立退休教工党支部的单位,所在党总支要根据《意见》要求尽快成立,并切实选好领导班子,指导开展工作。针对我校离退休教工党员居住分散、部分党员高龄多病、行动不便的特点,应采取符合实际的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保证他们正常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帮助和引导离退休同志一如既往地关心国家大事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三)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为加快学校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校离退休老同志是一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有着丰富的教学科研和治校经验,是我校成熟的人才资源。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各院(系)要认真调查摸底,建立校、院(系)两级老年人才库,充分开发利用。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师资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各院系、各单位要在坚持自愿、力所能及、量力而行的原则上,在外聘教师时优先考虑离退休老同志参加教学与管理工作。广大离退休老同志,深受党的多年教育,为党的事业奋斗了大半生,对党感情深厚,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要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斗争中的积极作用。总之,要积极主动地为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作用牵线搭桥,提供方便,让老同志“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四)加强离退休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提高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服务管理质量。

目前,我校已形成一支以校、院(系)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离退休工作处为核心,以老年社团组织为骨干的较为建全的老年工作队伍。广大从事老年工作的同志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不辞辛劳、任劳任怨,为我校老年事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我们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结合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特点,深入开展老年工作调研,探索老年工作规律,为解决新时期高校老年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工作思路,拿出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创出科学的工作方法。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本职岗位上,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作风,用饱满的热情、周到的服务、务实的作风,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智慧,努力开创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老年组织自身建设,发挥老年组织的积极作用。

老年组织是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老同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几年来,我校各老年社团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紧跟时代步伐,在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老同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深受大家赞许。

要加强老年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增强老年组织活力。本着“三个自我”原则,不断加强各老年组织的自身建设,把新退下来的有能力、有魄力、热心老年工作的同志吸收到老年工作队伍中来。各老年组织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增强老年组织的凝聚力、感染力和号召力。

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服务学校发展大局开展工作。要把握好服从学校发展大局与实现“六个老有”目标的关系。大家都知道,高校有两大中心任务,一是教学,二是科研,这是高校赖以生存的生命线,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各老年组织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各项事业,服务于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始终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没有发展,就谈不上未来。发展是学校的根本利益所在,是老同志实现“六个老有”的坚实基础。只有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既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又能充分保障老同志政治、生活等各项待遇的落实。

要注重上下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各老年组织要及时收集反映老同志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困难要求,在学校与老同志之间架起一座相互沟通、增进了解、团结合作的联系桥梁,使上情能及时下达,下情能及时上传,做到信息畅通、情况透明、共同协商、增进理解、消除分歧、统一认识,携手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要积极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进一步加强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党章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使老同志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要创造性地宣传、推广、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项目,动员、鼓励、组织大多数老同志参与各项活动,老有所乐,各得其所。同时还要根据需要和要求,有意识、有选择、有重点地排练一些文化艺术体育精品,参与省市区校各项比赛,展示师大老同志的风采和面貌。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渠道,让健康状况尚可、有志于再做贡献的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专长优势,为学校和社会再做贡献。

最后,希望各党总支在本次工作会议之后,首先要办好三件事:1、查一查本单位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是否建立健全,活动是否正常开展。2、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的基本情况是否掌握清楚,尤其是高龄、特困、孤寡老人的情况是否了解清楚。3、要组织好第十三个“老年节”走访、慰问老干部活动,及时帮助解决老同志的实际困难。   

同志们,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离退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希望通过本次会议,能够进一步激发起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尊老爱老助老的热情,寻找差距,改进工作,热情为老同志服务,开创我校离退休干部工作新局面。

又一个老年节即将到来,借次机会,衷心祝愿各位老同志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离退休工作条例

闽师委综[1999]002

 

离退休老同志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动我校改革发展,维护校园稳定,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力量。做好离退休工作是我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各级领导的基本职责。为搞好离退休工作,促进我校新一轮创业,特制订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和老年工有关规定,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制订措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中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让老同志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才能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同时,发挥离退休老同志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2.学校建立校、院系部门(总支)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机构,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工宣传部、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等单位领导和校离退休老干部代表任组员。

4.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是校党委和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离退休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

5.院系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政领导任正副组长,院系工会、办公室、团委和离退休人员代表任组员。学校各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所属总支领导任组长,各所属单位代表任组员。人员构成应注意代表性。

三、职责分工

6.学校离退休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制。离休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以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为主,各院系、各部门支持配合;退休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以原单位为主,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予以指导、支持、配合。

7.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离退休政策,统筹规划全校离退休工作,制订学校离退休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2)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规划学校发展、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教学规范、提供科技咨询、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8.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离退休政策和学校有关离退休工作的规定。

2)协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好离退休老同志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外出参观活动,促进老同志“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4)安排好每学期的离退休老同志的各项活动,支持、指导学校老年群众团体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办好老干部活动室和老年活动中心,组织好每年重大节日的庆祝、慰问活动,表彰老年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5)重视离退休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为发挥老同志作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6)加强与离退休老同志的联系,了解老同志的健康状况和具体困难,及时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帮助老同志解决困难。配合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单位妥善处理好老同志去世的治丧事宜和遗属的抚恤工作。

7)支持校关工委和老年大学的工作,支持校社科联离退休分会的研讨活动,协调、指导校退休教职工协会和校老年体育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8)加强离退休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9.院系、部门(总支)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在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离退休工作干部工作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各党总支第一把手对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总责,明确经办人员。

2)将离退休干部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两次研究安排本单位的老年工作,建立健全老同志各项活动制度。

3)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应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4)加强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搞好党建工作和老同志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支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5)协助校组织人事部门及时为离退休老同志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并妥善保存老同志的有关档案资料。

6)坚持联系老同志制度。每位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两次走访老同志,及时了解老同志的生活情况和健康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去世后的治丧事宜和遗属抚恤工作。

7)尊重离退休同志,邀请老同志回单位参加重大活动。组织好每年的老年节、教师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慰问活动。

8)组织老同志参加校、院系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参观访问、专题调研以及有关的演出和比赛。

9)发动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志愿者敬老活动,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10.有关部门职责

1)校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教职工离退休条件,为老同志办理离退休手续,接转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特殊生活困难,会同离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和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做好离退休人员去世的丧事和遗属抚恤工作,配备好离退休工作人员。

2)宣传部门要宣传党的离退休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离退休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做好老龄工作的意义,倡导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适时为老同志组织报告会和专题讲座,提供政治学习材料,帮助他们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

3)校工会要宣传贯彻《工会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切实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协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4)总务后勤部门要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实现离休干部的住房达标,保证离退休人员的集体活动用车,提供必要的学习活动场所与设备。

5)校医院要执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有关规定,配备离休干部专职保健医生,定期为离退休老同志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离退休老同志健康档案,为老同志就医治病提供方便。

6)校学工部、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的尊老敬老教育,组织青年学生、共青团开展尊老敬老、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11.离休干部党总支职责

1)支持校党政领导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2)协助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老干部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离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学校解决老干部实际困难。

3)加强党支部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抓好离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做好离休干部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四、经费保证

12.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拨足离退休工作和老年活动的专项经费,同时视学校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情况,争取每年适当增加离退休工作的办公经费和老年活动经费。

13.离退休工作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通过募捐、创办福利事业、联合办学等方式筹集经费,建立助老基金,增加老年活动经费。各单位亦可自筹资金作为本单位添置老年活动设备与组织活动费用。

14.学校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各类经费、补贴等,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老年组织的工作协调

15.校退休教职工协会、老年大学、老体协、校社科联离退休分会等都是学校的老年社团组织,在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各单位离退休领导小组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16.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以关心教育下一代为己任,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组织。校关工委和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要相互密切配合,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好工作,更好地发挥老同志的作用。

六、离退休干部工作考核

17.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离退休干部工作实效是评价各单位实绩和考核领导班子、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18.根据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职责,每学年,校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协同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在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下,对各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行考核测评,作为评价各单位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奖惩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1999331日订

200038日修订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离退休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

闽师委综[2002]17

 

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为促进学校各单位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形成人人关心老同志、支持离退休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和工作要求,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表彰离退休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动各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搞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尊老助老的意识,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三、评选对象与名额分配

1.先进集体:各院系(部门)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每次评选、表彰6个。

2.先进个人:我校参与离退休工作的在职教工。每次评选、表彰25人左右。

以总支为单位,原则上小单位1人,大单位2人。

四、评选、表彰时间

与全国、省、市离退休工作评先评优工作接轨,每两年评选一次,并于当年“老年节”庆祝大会上予以表彰。

五、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组织机构落实。明确建立离退休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具体的经办人员。退休教工党支部班子健全,制度建设规范,组织生活正常,支部作用明显。

2.单位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明确离退休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把离退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有研究、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自觉落实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发挥老同志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3.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安排离退休老同志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并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参观活动,促进老同志“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落实生活待遇。单位领导能感情到位,关心体贴老同志,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健全的节假日慰问走访制度,让老同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落实老同志的生活待遇,努力为老同志排忧解难。

5.支持老年工作。能积极主动地组织本单位老同志参加学校老年活动,开展“爱老助老”青年志愿者活动,及时圆满地完成学校部署的有关离退休工作的各项任务,表现突出。

(二)先进个人条件

1.能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了解、掌握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老同志,热心老龄工作,有尊老爱老、助人为乐的好思想。

2.能重视并支持退休教工党支部和关协的工作,支持、组织并积极参加老同志的各项学习参观、文化体育和帮困助老活动,主动热情为老同志排忧解难,办实事,获得老同志好评。

3.能关心学校发展,关心老年人利益,注重顾全大局,注意上下沟通,及时反映老同志的意见、要求,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老同志的实际困难,发挥桥梁作用好。

六、组织领导工作

 1.评选学校离退休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对照条件,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推广经验,克服不足,推动工作,促进全校形成尊老爱老助老好风尚。

2.为搞好学校离退休工作评选表彰工作,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校关工委、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离休干部党总支、校退协、校老体协领导为成员的校离退休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

3.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走群众路线原则。评议会邀请老同志参加,评议小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

七、评选表彰步骤

1.各单位在总结本单位两年来离退休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离退休工作总结材料,并准备10分钟的参评发言。

2.校离退休工作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听取各参评单位的参评发言,无记名投票确定6个先进单位公示名单和先进个人公示名单,并及时公示,征求意见。

3.经公示、征求意见后,评议小组正式确定校离退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并报校党委审批。

4.在当年的学校“老年节”庆祝大会上予以表彰。

    八、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校党委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师范大学老年组织负责人选聘的意见

师委离退[2003]008

 

发挥离退休老同志作用,是我校离退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选拔、使用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身心健康、热心老年工作的老年组织负责人,是加强老年组织建设,发挥老年组织作用,落实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开展老年各项工作,保障老同志安度晚年,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为此,就选聘我校老年组织负责人提出以下意见:

1.老年组织负责人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2.老年组织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境界,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调能力,能认真执行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积极反映老同志的愿望、要求,成为学校各级领导与老同志加强了解、促进友谊的纽带和桥梁。

3.老年组织负责人应热心为老同志服务,维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落实老同志的相关待遇,发挥老同志作用,开展各项老年活动。

4.各老年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应贯彻上下推荐、老年组织与职能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并按各自章程,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为保证老年组织领导班子的相对年轻化和工作顺利进行,老年组织(不包括校关工委、离休干部党总支)负责人男一般不超过72岁,女一般不超过67岁,同时健康状况较好,精力比较旺盛。

 

                                                 福建师范大学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200344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

闽师离退[2005]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闽委办发[2005]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该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要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按照“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重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使他们继续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二、完善工作机制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工会、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校关工委、离休干部党总支、校退协等部门共同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沟通工作情况,加强协调配合、检查监督,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上形成合力。学校联席会议制度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牵头、协调。各学院相应建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本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一)在学校重大决策、政策制定等方面,学校应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声望、具有全面工作实践经验和一定战略思维的离退休专家参与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单位: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校党委办公室牵头、协调)。

(二)加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建立学校“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库”,按人才类别分类汇总,跟踪把握健康状况;通过校人才交流中心这一服务窗口,积极主动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咨询、推荐等服务工作(负责单位: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由人事处牵头、协调)。

(三)加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校报、网络等媒体,宣传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老有所为”的重要意义,宣传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长、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努力在全校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组织政治理论素养高、身体状况良好、责任心强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宣讲团(负责单位:校党委宣传部)。

(四)完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课题申报、著作出版、科研成果评审与奖励、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等制度(负责单位:科研处)。

1.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按不同项目、不同的申报渠道和规定执行。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没有明文限制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都应支持、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2.1999年实施的《福建师范大学离退休人员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中规定的出版基金总额,由原来每年1万元增至2万元;提高单部著作出版资助标准,参照在职人员平均资助额;资助对象仍为全体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评审与奖励,除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职务成果申报奖励、申请专利,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科研业绩奖励津贴部分”等的通知》(闽师科[2005]35号)、《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等的通知》(闽师科[2005]38号)等文件执行。

4.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经费可从本人所承担的课题经费中开支。

5.尽快将各种科研信息通过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反馈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让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学校科研基本动态。

(五)在全校范围内,聘请学术造诣比较深厚、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理论水平高、教学管理能力强、精力充沛、身体状况良好、责任心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离退休教师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团(分文科、理科两组,任期两年,续聘不超过两届),担任教学督导员(负责单位:教务处)。

(六)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关心下一代、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单位:校关工委、学工部、校团委,由校关工委牵头、协调)。

(七)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优势、理论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负责单位:各学院)。

1.建立学院“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库”,按人才类别分类汇总,跟踪把握健康状况。

2.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学院的教学、管理、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教学咨询、技术咨询、关心下一代、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

3.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教学督导组,担任教学督导员。

4.经申报获得科研课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与原单位协商并获同意后,可使用设备器材、技术资料、图纸等。

(八)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借阅图书资料提供便利(负责单位:图书馆、各学院)。

(九)加快筹建“福建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通过老教授协会和现有的校关工委、离休干部党总支、校退协、校老体协、校老年大学、校社科联离退休分会、校老年书画艺术协会等平台,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学校事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负责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